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
文章/陈棪
一、参考案例(2022)沪01民终3737号民事判决 A服装公司、B贸易公司、W某质押合同纠纷案
二、案情简介2018年5月,A服装公司从案外人J某某处购入涉案服装,交易均价为人民币为12.7X元/件,J某某的进价平均单价为11.1X元。
2018年6月,A服装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《借款协议》,约定A服装公司向B贸易公司借款200万元用于购买案涉品牌服装,借期最长期限为一个月,且B贸易公司将14万件案涉服装品牌货品用作借款质押,若逾期归还借款,B贸易公司有权处理质押货品。B贸易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,W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。
展开剩余81%同日,B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W某向A服装公司法定代表人Z某某账户汇款100万元。A服装公司出具借款收条,确认收到200万元。B贸易公司于当日将协议约定的货品提取保存。随后,W某向Z某某账户汇款90万元。2018年12月,A服装公司与B贸易公司签订《还款协议》,主要约定:1.A服装公司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向B贸易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50万元,于2019年2月1日前还清借款利息25万元;2.协议签订当日,B贸易公司从A服装公司处再拉走1.5车案涉品牌服装作为债务抵押,若A服装公司于2018年12月底前归还本金50万元,则退还抵押的共2车案涉品牌服装。A服装公司于2018年12月底前归还了上述50万元借款本金。2019年1月X日,W某与Z某某微信沟通,催A服装公司向B贸易公司还款,最终Z某某表示:“你随便怎么处理,没关系,我现在也要炸了”。
2019年4月3X日,W某联系案外人H某,请其帮助出售案涉质押的品牌服装,并发送了《扫码记录》。2019年5月1X日,W某与H某联系并表示,“一共648,784减去30,000(定金),剩下618,784,在周三之前打给我”。后,W某还向黄某微信支付了上述交易的佣金。经查,H某帮助销售的该批货物数量为
81,098件。H某在庭审中作证时表示,该批货物均为案涉品牌的服装。
2020年, A服装公司将B贸易公司、W某诉至法院,要求二被告按照市场价(即淘宝网显示的售价标准)向其赔偿损失并支付资金占用费用。
三、法院裁判观点(一)B贸易公司是否有权出售案涉服装
本案中,双方签订的《还款协议》明确约定原告于2018年12月3X日前归还50万元本金后,被告即应当归还案涉质押物,现原告已按约归还借款本金,被告以尚有利息未支付为由出售质押物的行为违反约定。二被告辩称,Z某某聊天记录中“你随便怎么处理,没关系”构成对B贸易公司自行处置的意思表示。法院结合聊天背景分析Z某某的表态具有一定情绪性,同时表态内容也未明确涉及案涉货物的具体处置方案,故对二被告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。退一步而言,即便原告违反《还款协议》未能按约还款,并同意二被告对质押物进行处置,但从担保物权的性质来看,根据2007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二被告应当就质押物如何处置进行明确协商,确定变卖的具体方式。因此二被告有权擅自处分涉案质押服装的依据不足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(二)B贸易公司出售的案涉服装的具体数量及价值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,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,应当参照市场价格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九条规定,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。现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除将上述“其他方式”修改为“其他合理方式”外,对上述规定基本予以保留。因此,从法秩序的统一性视角出发,损害他人质押财产的,财产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的,可以在参照委托评估价格、相关行业价格、当事人协商价格、类案价格的基础上,综合考虑具体案情中的实际损失、交易习惯、质押物属性、当事人过错等因素,依据诚信原则、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质押财产的市场价格。本案中,被告处置的涉案质押服装数量经查明为81,09X件,双方的主要争议之处在于该批服装的单价。本案存在多个可供比对的行业价格:J某某的购入价格为11.1X元/件、原告从J某某处的购入价格为12.7X元/件、被告的变卖价格为8元/件、淘宝网显示的售价为5X元/件。首先,从交易习惯的角度看,原、被告均为服装销售企业,案涉服装均以批量形式进行交易,故不能以淘宝网显示的零售价格计算市场价格。其次,从实际损失的角度看,根据本案案情,原告的进货价格应最为贴近其实际损失。又次,原告的进货成交价格不等于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本身,还需结合质押物性质判断,即服装会因季节、年度等的变化而价值下降,故可由此确定涉案质押服装的市场价格应介于11.1X元/件至
12.7Y元/件之间。最后,B贸易公司在原告认真履约的情况下,违反合同约定,不仅不按照约定归还质押物,还擅自以低于原告进货价的价格出售了质押物,违约过错较重,故应当在上述区间中线以上确定案涉货物价格。综合上述因素,并兼顾其他各方面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,法院酌情确定涉案质押服装的价格为12.5X元/件,故B贸易公司应当赔偿原告的质押物损失应为1,013,72X元。
四、启迪意义依据《民法典》第436条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,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。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,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,也可以就拍卖、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。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,应当参照市场价格”、《民法典》第1184条“侵害他人财产的,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”,对于损害他人质押财产的行为,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。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难以确定,法院可在参照委托评估价格、相关行业价格、当事人协商价格以及类案价格的基础上,综合考量具体案情中的实际损失、交易习惯、质押物属性、当事人过错等因素,依据诚信原则、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质押财产的市场价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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